校政字〔2016〕1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听评课人员及听评课次数
第二条 专任教师听评课次数
1.从事教学工作不足二年的教师 ,每学期应重点听一门与自己教学任务相关的课程 ,听评课总时数不少于 10 节 ;
2.助教在不断提高授课水平的同时 ,每学期听评课总时数不少于 8 节 ;
3.讲师等中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评课总时数不少于 6 节 ;
4.副教授等以上高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评课总时数不少于 4 节。
第三条 管理干部听评课次数
1.主管教学工作和教学督评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评课总时数不少于 6 节 ,其他校党政领导每学期总时数不少于 2 节。
2.教务处处级领导每学期听评课总时数不少于 6 节。
3.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教学的院(部)领导每学期听评课总时数不少于 8 节 ,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评课总时数不少于 6 节 ,教学院(部)其他领导、每学期总时数不少于 4节。
4.有关职能部门(人事处、学科建设处、学工部、团委、校工会、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的处级领导每学期听评课总时数不少于 3 节。
5.教学督评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听评课按学校督评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第三章 听评课范围
第四条 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所有课程均可以进行听评课。
第四章 听评课要求
第五条 听课人员根据教学院(部)提供的课程表确定听评课的课程和时间 ,原则上听评课人员在听课前不通知被听课教师。
第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可根据教务处提供的课表随机听课 ,或参加学校教学督导评估中心集中听评课活动、教学院计划安排的观摩教学活动 ,或依据教学管理部门的建议有针对性地选听课程。
第七条 听评课人员需携带《听课记录本》。在听完课后 ,必须认真客观地填写好听课记录本上的各项内容。每次听课后要就该课的教学内容、方法、手段、效果及教学环境等进行评价 ,并择机反馈给主管教学的院(部 )领导、教研室主任或教师本人。
第五章 听评课结果处理
第八条 学校将各级干部及教师听评课情况作为其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九条 教学督评专家委员会于每学期期末将听评课情况汇总统计 ,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条 教学督导评估中心将根据记录进行整理分析 ,并向教学院(部)转达各级干部的听课意见和建议 ,定期分析研究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研究制定提高教学质量的相应措施 ,进一步加强优良教风、学风建设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教学督导评估中心负责解释。